欧亿6蓝狮登录官网本科生专业选择与转专业管理办法
西交教〔2022〕49号
(经2022年9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通识教育+宽口径专业教育”育人模式,深入推进大类招生培养改革,引导学生科学制定学业规划,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欧亿6蓝狮登录官网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选择是指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按照规定的条件选择主修专业。跨学院(含学部、中心,以下统称学院)大类招生的学生,应在入校前完成学院选择。
转专业是指学生按照规定的条件在专业大类内或跨专业大类变更主修专业。
第三条 招生办负责学院招生计划的核定,组织学院选择工作。
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专业选择和转专业的组织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审查各学院专业选择和转专业实施方案,审核各学院专业选择计划数,确定转专业人数和比例,审批专业选择与转专业名单。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本科生专业选择和转专业的具体实施,制定专业选择和转专业实施方案,组织专业选择与转专业录取。
第四条 招生办核定各学院学生的基本容量,包括专业选择的接收容量和转专业的接收容量。学院根据基本容量分配各专业的接收容量,各专业在专业选择时的接收容量和转专业时的接收容量均不得突破当年学校规定的人数和比例要求。
第五条 学院选择按照“志愿优先,遵从成绩”的原则,参照分省分学院计划组织录取。
第六条 新生入校选拔由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选拔专业范围、选拔条件和接收计划。新生报到后根据选拔条件自愿申请,经选拔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录取并报教务处审批后转入新的专业学习。
第七条 专业选择在本学院范围内组织。除部分特殊专业外,专业选择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启动。
(一)各学院制定专业选择实施方案,根据核定的基本容量和分配原则确定各专业的接收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后公布。各学院要引导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合理选择专业,避免盲从和扎堆现象。
(二)学生根据专业兴趣,在本学院的专业范围内按顺序选报专业志愿,不得少填。
(三)学院评定学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由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书院提供)和学业成绩(由学院提供)构成,其中学业成绩原则上不高于90%。学业成绩主要由培养方案规定的必须修读课程的学分绩构成,学院可根据需要围绕学生创新潜力、学习能力等开展专项考查,考查成绩所占学业成绩比例由学院自定。补考或重修考试及格的成绩按60分计算,应修但未修读的课程、缓考后未在下一学期初补考的课程按0分计算。
(四)学院按照“专业志愿优先,遵从综合成绩”的原则,依据专业接收计划、志愿顺序和综合成绩进行专业选择确认,确定各专业接收名单。确认后的各专业接收人数不得超过公布的接收容量。
(五)专业选择录取后,学院将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同意后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第八条 学生专业选择后,可在一年级或二年级末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既可在学院内申请,也可跨学院申请。
(一)教务处确定各专业接收的人数比例。各学院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按照人数比例确定接收人数,明确接收条件,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二)学生根据实施细则,填报一个专业志愿。
(三)接收学院组织录取,确定接收名单并予公示。
(四)教务处对转专业名单进行审批,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第九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学校可对指定的专业进行专业选拔或专业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参军入伍的学生正常退役并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由教务处审批。
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转入创新创业领域相关专业,经所在学院审核,接收学院对其创业情况、专业特长、学业能力等综合水平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过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确实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不受本办法第八条限制。学生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并经接收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经接收学院审核确需降级的可降级转入。转专业学生适用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培养方案,应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补修指定的课程,转入前所修读课程由接收专业所在学院予以认定,所有成绩均如实完整记入成绩档案中。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时对学生专业选择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钱学森学院学生的专业选择和转专业要求另行规定,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按照录取专业确定专业。
第十四条 每年专业选择和转专业的具体实施方案由教务处在当年制定下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0月3日起施行。原《欧亿6蓝狮登录官网本科生专业选择及转专业管理办法》(西交教〔2017〕65号)、《欧亿6蓝狮登录官网本科生转院、系(专业)规定(试行)》《欧亿6蓝狮登录官网本科生转院、系(专业)实施细则(试行)》(西交教〔2004〕38号)同时废止。